|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〔 2010 〕 1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 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 现对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 2008 〕 137 号)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: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 90 平方米 及以下普通住房,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,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。 请遵照执行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○一○年 三月九日 主题词:住房 税收 契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:主动公开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 122 份 2010 年 3 月 15 日 印发 |